三部门发布:调整燃料电池汽车等享受车船税减免技术要求
时间:2025-10-13 08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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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HEIE振威国际氢能展组委会报道) 10月10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》。
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。
据文件显示,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,依旧为:
1.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,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%。
2. 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-30℃。
3. 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.5kW/L,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/kg。
4.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。
原文如下:
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
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
2025年第25号
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,结合《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》(GB 19578—2024)、《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》(GB 20997—2024)、《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》(GB 30510—2024)等标准发布实施,现就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74号)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对财税〔2018〕74号文中第一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、节能轻型商用车、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,详见本公告附件1、附件2、附件3。
二、对财税〔2018〕74号文中第二条第(二)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,详见本公告附件4。
三、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〔2018〕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。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。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,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〔2018〕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。2026年1月1日(含)起,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车型,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,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》(以下简称新《目录》)。新《目录》自第八十二批开始。
新《目录》公告后,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《目录》同时废止,原《目录》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《目录》,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,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《目录》。
五、新《目录》公告前,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《目录》的节能、新能源汽车,不论是否转让,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。
关于HEIE振威国际氢能展
·展会全称:北京国际氢能技术装备展览会
·展会时间:2026年3月26日-28日
·展会地点:北京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(顺义馆)
·主办单位:
中国能源研究会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振威国际会展集团 北京振威展览有限公司
·支持单位:
中国能源研究会氢能专委会 内蒙古氢能产业协会 湖南省氢能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
·同期展会:
cippe 第二十六届中国国际石油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
·参展范围
氢气储运及相关设备; 制氢设备技术与氢气供应;氢燃料汽车;燃料电池系统及成果应用;燃料电池及关键部件和供应技术;加氢站成套设备;氢液化工厂;低温液体泵动力设备类;气体测量与分析仪表类;车载供氢系统;氢能专利及成果转让; 应急防护及劳保用品;氢能示范区、学研机构;消防报警设备工业安防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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